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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事项编码】01003680020017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第十三条、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23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

  【办理处室】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

  【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办公地址: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办公地址: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C171819窗口;联系电话:89150295;服务监督电话:89150302;办理时间:900-12001330-17:0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港口(理货)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四、可行性报告

  五、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六、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业务章程、理货规程、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制度

  八、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九、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证明材料

      十、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审定(局领导批示)——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即时

  二、审查(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水路运输管理处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制作批复文件草稿,填制《发文审批单》,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水路运输管理处复审人员

  (二)水路运输管理处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复审意见,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水运处主管局领导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运政处5个工作日,水运处5个工作日)

  三、审定(局领导批示)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水路运输管理处主管局领导、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

  详细流程:水路运输管理处主管局领导、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共同进行审定,并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通过内部办公系统(OA网)制作《批复文件》并加盖“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公章”,并向申办人发放《批复文件》和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港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