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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船舶登记、检验

  【事项编码】01003600020017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条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北京市地方海事局

  【办理处室】北京市地方海事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海事处(所)、燕山交通管理处

  【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办公时间】

  单位名称

  办 公 地 址

  联系电话

  服务监督

  办理时间

  北京市地方海事局

  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C171819窗口

  89150295

  89150302

  900-1200

  1330-17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东城管理处

  东城区潘家坡胡同2

  65535711

  65525159

  900-113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西城管理处

  运政一科:西城区东廊下胡同玉廊东园5

  59701055

  59701067

  900-1200

  1400-1800

  运政二科:西城区广外马连道中里一区甲6

  63271525

  59701067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朝阳管理处

  朝阳区下甸厂坡村16

  67767559

  87716450

  900-120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朝阳管理处朝阳处开发区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8号宏达工业园1号楼413

  67885010

  67885011

  900-1200

  1400-173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海淀管理处

  海淀西四环北路10

  88430135

  88434623

  900-120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

  丰台区丰管路28

  63830143

  63867708

  900-120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石景山管理处

  石景山区古城南街东17

  68830510

  68881642

  68861366

  900-1200

  1330-1730

  昌平交通局

  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

  80115076

  80105371

  830-1130

  1330-1700

  顺义交通局

  顺义区府前西街7

  69422478

  69423757

  800-1130

  1300-1700

  怀柔交通局

  怀柔区开放路33

  69687541

  69644496

  830-1200

  1300-1700

  通州交通局

  通州区通朝大街310

  81568150

  81568843

  900-1130

  1330-1730

  平谷交通局

  平谷区林荫北街13

  69966989

  69961559

  830-1130

  1330-1730

  房山交通局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

  81312905

  60342075

  900-1130

  1330-1700

  门头沟交通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60

  69827241

  69844589

  900-1200

  1400-1800

  密云交通局

  密云新东路285

  69041571

  69042597

  830-1130

  1300-1700

  延庆交通局

  延庆县新城街2

  81196342

  81196930

  81196273

  830-1200

  1400-1800

  大兴交通局

  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9

  69252137

  69299493

  900-1800

  燕山交通管理处

  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市场

  69348771

  69341068

  800-1130

  1330-1700

  子事项一:船舶登记许可(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纸本材料一并转至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运政审批处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符合条件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授予船舶识别号,打印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印章的船舶识别号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船舶识别号

  子事项二:船舶登记许可(船名使用核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船舶名称时适用)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名变更说明材料(变更船舶名称时适用)

 

  . 除《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审查——审定

 

  审查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申办条件,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查无误后,由审定人员签字后,核发《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交申办人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及审查、审定为1个工作日)

  二.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制发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审核无误的,填写《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核准内容

  子事项三:船舶登记许可(船舶登记)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船舶国籍登记: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二.船舶临时国籍登记: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适用于新造船舶和光租外国籍船舶)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3、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104及以上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1、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四、光船租赁登记: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10、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五、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六、船舶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七、船舶注销登记: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3)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 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 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外,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船舶国籍登记:

  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临时国籍登记: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四、光船租赁登记: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五、船舶抵押权登记: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船舶变更登记: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七、船舶注销登记: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运政审批处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水运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作《船舶(国籍、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变更、注销)登记证书》,发放申办人。

  子事项四:船舶法定检验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检验和图纸审查时间)

  

【申办材料】

 

  一、《船舶检验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见样表,需加盖公章)

  二、初次检验、建造检验船舶的全套图纸资料(一套,需加盖相关审批部门印章)

  三、营运检验船舶的船检证书和三张五寸船舶正侧位照片

  四、转港附加检验船舶的全套图纸资料、转港证明、船检证书(正副本)、质量证明书、船用产品合格证、船检报告和记录等资料(一套,图纸资料、转港证明、船检证书(正副本)、船用产品合格证、船检报告和记录等资料需加盖相关审批部门印章,质量证明书需加盖船舶建造厂印章

  【审查内容】

  一、船舶设计图纸经过船检机构审批

  二、船舶由具备建造资质的造船企业建造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四、申请日期在船检证书有效期前20日内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检验——审定——制发证件——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海事处(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代码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船检所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代码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代码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3个工作日)

  二.检验

  检验标准: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承办人:北京市船检所验船师

  详细流程:

  (一)对符合检验条件的,船检所通知申办人和其所在辖区海事管理部门检验时间,指派验船师按时到现场检验

  (二)对检验合格的船舶,验船师签发检验项目单和报告,由业务负责人复核

  (三)对检验不合格的船舶,由验船师制发2份检验报告,由业务负责人复核

  办理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审定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船舶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承办人:北京市船检所所长

  详细流程:由船检所所长审定并在《北京市船舶检验所检验工作控制单》签字后移交内勤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发证件

  承办人:北京市船检所内勤人员、业务负责人

  详细流程: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船舶,由船检所内勤人员制发《船舶检验证书》,由船检业务负责人签发证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海事处(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船检所将船舶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数据电子文档及时发送到辖区交通管理部门,辖区交通管理部门到船检所领取船舶检验证书(含正本副本)和船舶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并将办理告知申办人

  告知时限:3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一)对检验合格的船舶,辖区交通管理部门全程办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代码章)的《送达回证》和《船舶法定检验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辖区交通管理部门全程办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代码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及船舶检验报告(一份)

  制发证件:

  符合条件的,发放《船舶检验证书》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