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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许可

  【事项编码】01003520020017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十二条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实施机关】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

  【办理处室】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

  【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办公地址: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C区17、18、19窗口;联系电话:89150295;服务监督电话:89150302;办理时间:900-12001330-17:00

  子事项一: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许可(经营性)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企业章程文本,体现出企业名称、住所、股东构成、投资比例、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要素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一)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

  (二)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三)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

  提供配置通讯工具清单,有效通讯工具是指随时能与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或编队行驶时的车辆之间进行联系的工具,如手机、电台等

  提供配置卫星定位系统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并提交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或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拟聘用、以聘用驾驶员、押运员和投入车辆比例至少为11

  .有效期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企业根据所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提供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对清单的必要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以及复印件

  十.拟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还需提供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车辆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二.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二)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

  (三)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四)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六)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八)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九)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十)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十一)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企业需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的有关要求进行配备

  (十二)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一)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三)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要求,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准驾车型驾龄至少为5年,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三)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七)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八)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九)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拟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货物运输管理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物运输管理处现场查勘人员

  (二)货物运输管理处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查勘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勘验单》一并转至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3个工作日,现场查勘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范围或变更批准车数的,还需收回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新办或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制发有效期为1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对于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待其履行承诺后,换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二)停车场地变更且注册地址变更的,向其制发原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三)只变更停车场地或批准车数的无需制发证件

  子事项二: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许可(非经营性)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一)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许可证明。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及复印件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交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储存经营的证明材料

  (二)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由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应是其主管部门或是对其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出具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提交的材料要对特殊的需求作出说明,证明确实存在这种特殊需求,并且与本单位的科研、生产活动相关

  四.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五.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一)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

  (二)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三)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

  提供配置通讯工具清单,有效通讯工具是指随时能与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或编队行驶时的车辆之间进行联系的工具,如手机、电台等

  提供配置卫星定位系统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六.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并提交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或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拟聘用、以聘用驾驶员、押运员和投入车辆比例至少为11

  七.有效期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八.申办单位根据所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提供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对清单的必要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十.单位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复印件

  十一.拟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还需提供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和车辆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且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一)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可以少于5

  (二)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

  (三)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四)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六)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八)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九)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十)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十一)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企业需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的有关要求进行配备

  (十二)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一)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租借期从申报之日算起),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三)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四.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要求,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准驾车型驾龄至少为5年,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三)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七)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八)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九)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 拟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货物运输管理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物运输管理处现场查勘人员

  (二)货物运输管理处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查勘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勘验单》一并转至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3个工作日,现场查勘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准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范围或变更批准车数的,还需收回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新办或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范围的,制发与其承诺期为1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对于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同时收回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待其履行承诺后,换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二)停车场地变更且注册地址变更的,向其制发原有效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在制发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副本)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三)只变更停车场地或批准车数的无需制发证件

  子事项三:非实际经营危险化学品运输总公司资格认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总公司企业章程文本,体现出企业名称、住所、股东构成、投资比例、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要素

  .总公司设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申请

  .总公司设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增加道路危险运输经营范围的董事会决议

  . 有效期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总公司注册地址租借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总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总公司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以及复印件

  十.总公司拟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范围的,还需提供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与申请内容相适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二.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非实际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总公司只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不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非实际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总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分公司应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二)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

  (三)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四)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六)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八)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九)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十)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十一)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企业需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的有关要求进行配备

  (十二)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分公司应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一)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租借期从申报之日算起),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三)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分公司应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要求,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准驾车型驾龄至少为5年,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三)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总公司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制度编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七)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八)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九)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总公司应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总公司拟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货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二)货运管理处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为2个工作日,复审为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复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应注明“限分公司经营”字样,对于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应收回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并注明“限分公司经营”字样;非实际经营总公司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应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子事项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许可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单位)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初次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交企业(单位)设立或增项的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分公司初次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交分公司设立或增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和《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及复印件

  三.每车与所运输危险货物对应关系的说明材料,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的,还需明确标注承运货物的种类、密度、罐体容积

  四.专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检验报告单》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挂车可不提供)

  七.属于需测量燃料消耗量的车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进口车辆还需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挂车可不提供)

  八.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提交质量检验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九.企业(单位)应提供与所运输危险货物相适应的车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十.车辆配备有效通讯工具的清单

  十一.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挂车可不提供)

  十二.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需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的说明材料

  十三.《车辆技术档案》

  十四.《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十五.车辆三寸、四寸彩色照片各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十六.企业(单位)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完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十七.企业(单位)落实人员承诺的,需提交聘用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 外商投资企业或单位、分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立项批复文件,车辆规模、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批复限定

  十九.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设立的分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可以少于5

  (二)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

  (三)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四)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六)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八)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九)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十)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

  企业需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的有关要求进行配备

  (十一)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十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需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十三)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应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十四)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五.企业(单位)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增加的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应与承诺拟投入车辆相一致

  六.企业或单位已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七、企业或单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不得超过许可时批准的最大车数

  八.企业或单位聘用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与投入的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专用车辆数量相匹配,比例至少达到11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予以许可的,制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同时在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副本)上分别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或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

  (二)属于企业(单位)、分公司落实车辆承诺的,为企业(单位)换发4年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为分公司换发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期一致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子事项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增加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单位)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初次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交企业(单位)增项的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分公司初次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交分公司增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或《北京市交通运输备案证》及复印件

  三.每车与所运输危险货物对应关系的说明材料,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的,还需明确标注承运货物的种类、密度、罐体容积

  四.专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检验报告单》、六. 有效期内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挂车可不提供)

  七.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提交质量检验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八.企业(单位)应提供与所运输危险货物相适应的车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九.车辆配备有效通讯工具的清单

  十.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挂车可不提供)

  十一.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需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的说明材料

  十二.《车辆技术档案》

  十三.《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十四. 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增加危险或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车辆四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十五.企业(单位)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完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十六.企业(单位)落实人员承诺的,需提交聘用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 外商投资企业或单位、分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立项批复文件,车辆规模、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批复限定

  十八.原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九.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设立的分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可以少于5

  (二)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

  (三)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四)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六)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八)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九)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十)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

  企业需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的有关要求进行配备

  (十一)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十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需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十三)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应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十四)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五.企业(单位)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增加的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车辆应与承诺拟投入车辆相一致

  六.企业或单位已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七、企业或单位办理增加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车辆不得超过许可时批准的最大车数

  八.增加运输范围的车辆已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九.车辆增加运输范围后不能超过企业所取得运输范围,并与之对应

  十.企业或单位聘用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与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专用车辆数量相匹配,比例至少达到11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予以许可的,制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收回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同时在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副本)上分别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或“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

  (二)属于企业(单位)、分公司落实车辆承诺的,为企业(单位)换发4年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为分公司换发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期一致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