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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01003480020017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办理处室】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

  【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办公时间】

  单位名称

  办 公 地 址

  联系电话

  服务监督

  办理时间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

  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C区17、18、19窗口70

  89150295

  89150302

  900-1200

  1330-17: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东城管理处

  东城区潘家坡胡同2

  65535711

  65525159

  900-113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西城管理处

  运政一科:西城区东廊下胡同玉廊东园5

  59701055

  59701067

  900-1200

  1400-1800

  运政二科:西城区广外马连道中里一区甲6

  63271525

  59701067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朝阳管理处

  朝阳区下甸厂坡村16

  67767559

  87716450

  900-120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朝阳管理处朝阳处开发区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8号宏达工业园1号楼413

  67885010

  67885011

  900-1200

  1400-173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海淀管理处

  海淀西四环北路10

  88430135

  88434623

  900-120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

  丰台区丰管路28

  市交通委运输局丰台处

  63830143

  63867708

  900-120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石景山管理处

  石景山区古城南街东17

  68830510

  68881642

  68861366

  900-1200

  1330-1730

  昌平交通局

  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

  80115076

  80105371

  830-1130

  1330-1700

  顺义交通局

  顺义区府前西街7

  69422478

  69423757

  800-1130

  1300-1700

  怀柔交通局

  怀柔区开放路33

  69687541

  69644496

  830-1200

  1300-1700

  通州交通局

  通州区通朝大街310

  81568150

  81568843

  900-1130

  1330-1730

  平谷交通局

  平谷区林荫北街13

  69966989

  69961559

  830-1130

  1330-1730

  房山交通局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

  81312905

  60342075

  900-1130

  1330-1700

  门头沟交通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60

  69827241

  69844589

  900-1200

  1400-1800

  密云交通局

  密云新东路285

  69041571

  69042597

  830-1130

  1300-1700

  延庆交通局

  延庆县新城街2

  81196342

  81196930

  81196273

  830-1200

  1400-1800

  大兴交通局

  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9

  69252137

  69299493

  900-1800

  燕山交通管理处

  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市场

  69348771

  69341068

  800-1130

  1330-1700

  子事项一:旅游客运经营者经营许可(开业、增加经营范围)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企业工商执照及复印件

  .企业章程文本(开业的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卫星定位装置及系统平台、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环保标准、承运人责任险、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公安部门出具的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仅申请开业的提交)

  .企业住所(含停车场)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或意向协议)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租赁期限须在一年以上(仅申请开业的提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并提交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运力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复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一.企业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仅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交)

  十二.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仅申请旅游班车客运经营范围的提交)

  十三.原《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交)

   十四.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省际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从事县内、市内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分类表》规定的大、中型客车标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政府指令性保障任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和使用的平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卫星定位装置

  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④《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2.系统平台

  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③《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④平台按规定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备案和接入。

  3.车辆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

  (四)客车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五)客车环保要求

  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六)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省际包车(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经营县内包车(旅游)客运、市内包车(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3.经营省际旅游班车客运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4.经营市内旅游班车客运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四.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五)从事大、中型客运车辆驾驶的驾驶员须连续从事三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五.拟聘用驾驶员人数与拟投入营运客车规模相适应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七.申请从事旅游班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八.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连续3年不得低于2A,新开业企业当年考核达到3A

  【审批流程及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旅游车管理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旅游车管理处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旅游车管理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旅游车管理处复审人员

  (二)旅游车管理处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初审为9个工作日,复审为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行业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复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以办理开业或增加范围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对于增加经营范围的,需收回原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原《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子事项二:旅游客运经营者增加包车运力许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运力变更许可(备案)表》

  二.企业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原《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原《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企业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内容包括:1.拟投入车辆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卫星定位装置及系统平台、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环保标准、承运人责任险、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2.聘用驾驶员及管理承诺。3.与新增运力相关的安全管理承诺)

  七.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运力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申办企业已获得本市道路旅客旅游客运相应经营许可,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三.有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省际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从事市内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分类表》规定的大、中型客车标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政府指令性保障任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和使用的平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卫星定位装置

  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④《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2.系统平台

  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③《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④平台按规定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备案和接入。

  3.车辆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

  (四)客车燃料消耗量要求

  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五)客车环保要求

  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六)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省际包车(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经营市内包车(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四.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五)从事大、中型客运车辆驾驶的驾驶员须连续从事三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五.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制度落实到位。质量信誉考核连续3年不得低于2A,上年度考核达到3A

  【审批流程及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旅游车管理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旅游车管理处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旅游车管理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旅游车管理处复审人员

  (二)旅游车管理处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初审为9个工作日,复审为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行业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复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原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原《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子事项三:旅游客运经营者办理车辆牌证证明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申办车辆类型等级证明材料

  三.申办车辆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进口车辆需提交《货物进口证明书》

  四.新购车辆的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五.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

  .申办车辆属于小型客车的,还需提交《北京市营运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或《北京市营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企业工商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新开业或新增运力企业的提供)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企业新开业或新增运力企业办理牌证证明的

  (一)申办企业新增运力指标已获批准

  (二)企业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完毕

  (三)规定时限内落实《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经营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许可内容

  (四)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各项内容

  二.办理车辆更新的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件合法、有效,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被更新车辆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或注销手续,且在180日内之内

  (三)被更新车辆已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运营备案手续

  三.申办车辆需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省际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从事市内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分类表》规定的大、中型客车标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政府指令性保障任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和使用的平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卫星定位装置

  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④《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2.系统平台

  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③《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④平台按规定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备案和接入。

  3.车辆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

  (四)客车燃料消耗量要求

  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五)客车环保要求

  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四.涉及小型客车的,需符合本市小客车管理规定。

  【审批流程及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运政管理科或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办理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一式四份)、《公交、公路客运车辆使用性质证明》(一式三份)

  子事项四:旅游客运车辆建档发证---经营者开业首批车辆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

  二.申办车辆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申办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四.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五.卫星定位服务商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卫星定位服务商应已完成本市备案和与本市联网联控平台技术接入)

  六.申办车辆为动力性汽油、柴油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含)3.5吨的,须提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七.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申办车辆已办理牌证证明并取得营运车辆牌照

  二.申办车辆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申办车辆技术等级与经营范围要求相适应

  四.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五.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和使用的平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星定位装置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二)系统平台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4.平台按规定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备案和接入。

  (三)车辆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

  六.申办车辆符合旅游客运经营者开业许可对车辆的其他条件要求

  七.申办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申办企业按规定期限落实《行政许可决定书》各项内容

  .经实地勘验,申办企业安全管理符合开业条件

  .申办车辆经实地勘验合格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3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管理科或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道路客运管理科或道路客运管理部门

  (二)路客运管理科或道路客运管理部门一是通过联网联控平台查询申办车辆的联通情况;二是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分别车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旅游客运企业开业勘验(信息采集)表》、《旅游客运车辆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勘查意见,将纸本材料和勘验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2个工作日,现场查勘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环节GPS未联通的待办车辆,需查询联网联控平台上线情况,并结合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包车车辆还需制发年度《旅游包车证》

  子事项五:旅游客运车辆建档发证--更新(新增)车辆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

  二.申办车辆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申办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四.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五.卫星定位服务商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卫星定位服务商应已完成本市备案和与本市联网联控平台技术接入)

  六.申办车辆为动力性汽油、柴油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含)3.5吨的,须提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七.申办车辆为在用车的,提交客车类型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八.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申办车辆已办理牌证证明并取得营运车辆牌照

  二.被更新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注销手续完毕180日内之内或申办车辆办理牌证证明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

  三.申办车辆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申办车辆技术等级与经营范围的要求相适应

  五.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六.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和使用的平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星定位装置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二)系统平台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4.平台按规定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备案和接入。

  (三)车辆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

  七.符合旅游客运经营者开业许可对车辆的其他条件要求

  .申办车辆经实地勘验合格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办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3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管理科或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道路客运管理科或道路客运管理部门

  (二)道路客运管理科或道路客运管理部门通过市联网联控平台查询申办车辆的联通情况;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旅游客运车辆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勘查意见,将纸本材料和勘验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2个工作日,现场查勘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环节GPS未联通的待办车辆,需查询联网联控平台上线情况,并结合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包车车辆还需制发年度《旅游包车证》

  子事项六:旅游客运车辆增加经营范围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申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四.申办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五.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车辆申请的经营范围不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申办车辆《道路运输证》、《旅游包车证》合法、有效

  三.车辆符合企业开业对车辆相关要求(如在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车辆行驶证有效)

  四.车辆年度审验合格

  五.企业未处于整改期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运政管理科或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增加包车经营范围的车辆还需制发年度《旅游包车证》

  子事项七: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变更)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文本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或意向协议)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远程定位监控系统、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环保标准、承运人责任险、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评定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车辆出厂合格证,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

  七.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八.公安部门出具的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运输服务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运营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等

  十.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交通部门出具)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属于经营主体变更的还需提供:

  十一.经营主体变更相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含已经运输局专题会议研究,并制发的批复文件)

  十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及线路发展规划;符合客运市场发展需求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且车辆长度不超过12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安全监控要求: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与市级联网联控平台有效联通,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四)客车节能要求

  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五)客车环保要求

  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六)从事省际班车客运车辆,不能为双层客运车辆,且车辆的客位数控制在50(含)座以下,铺位数控制在38(含)铺以下

  (七)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运输服务保障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运营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等

  .属于经营主体变更的,需说明变更理由

  七.外商投资企业须先按有关程序取得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注:符合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变更)申办条件的,由企业先行提报省际客运企业经营方案和可行性分析调研报告,经我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再按程序规定办理。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省际客运管理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省际客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省际客运管理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省际客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二)省际客运管理处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初审为6个工作日,复审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复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经营主体变更的,局运政审批处还需重新制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收回原《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局运政审批处制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对于经营主体变更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发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收回原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子事项八:本市省际客运企业重组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企业重组(过户)登记表及附表》

  二.企业资产重组申请(注明企业重组相关情况说明及重组后需变更的班线、车辆明细;加盖重组各方公章)

  三.重组各方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加盖重组各方公章)

  四.重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资产评估报告》(经相关财务部门认定的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资产明细表)

  七.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八.《重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各项合同的处理和企业运营、服务的保障措施)

  九.被重组方的原班线许可决定书原件

  .被重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可选材料

  十一.重组各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被重组方重组后注销的,需提交《注销、停、复业备案表》

  及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件(交通部门出具)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四.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经市交通委运输局许可从事省际客运经营的企业

  二.重组的班线经市交通委运输局许可,车辆已取得运营证件

  三.企业重组后,企业符合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开业条件

  四.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被重组车辆须在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六.重组方案已经重组各方认可,并经相关部门同意

  七.企业经营主体变更的,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八.外商投资企业重组涉及原外商批复文件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先按有关程序重新取得相关批复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注:符合本市省际客运企业重组申办条件的,由企业先行提报省际客运企业经营重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调研报告,经我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再按程序规定办理。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省际客运管理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省际客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省际客运管理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省际客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二)省际客运管理处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初审为6个工作日,复审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行业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复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重组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收回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制发原有效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应为重组车辆制发《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收回其原《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子事项九:本市企业新增、更新车辆办理牌证证明(含国际道路运输车辆)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新增(更新)车辆运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三.新增(更新)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证明

  四.新增(更新)车辆的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新增(更新)车辆的新车须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进口车辆需提交《货物进口证明书》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新增车辆的,企业已开业并取得班线经营许可,且班次运力不能超出许可数量;办理更新车辆的被更新车辆是持有《道路运输证》的正常运营车辆

  二.有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且车辆长度不超过12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还需符合出入境国家的标准,且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安全监控要求: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与市级联网联控平台有效联通,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四)客车节能要求

  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五)客车环保要求

  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六)从事省际班车客运车辆,不能为双层客运车辆,新增(更新)车辆的客位数控制在50(含)座以下,铺位数控制在38(含)铺以下

  三.新增车辆须在取得班线许可后180天内投入运营

  四.更新车辆属于企业内部资源优化调整和运力调配的车辆需到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可选)

  五.被更新车辆无故连续180天停运的需先按相关程序办理车辆恢复运营

  .被更新车辆规范经营,信誉良好,质量信誉考核记录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影响严重的服务质量投诉

  七.被更新车辆须先按程序办理车辆退出运营手续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运政管理科或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办理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一式四份)、《公交、公路客运车辆使用性质证明》(一式三份)

  子事项十:本市企业新增、更新、调整车辆建档发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新增、更新车辆的填写)

  . 《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调整车辆的填写)

  三.申办车辆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申办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五.《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六.申办车辆的客车类型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调整车辆的须提供)

  . 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

  八.申办车辆为动力性汽油、柴油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含)3.5吨的,须提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北京市环保局出具的车辆《绿色环保标志》复印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出具《蓝色环保标志》)

  .调整的车辆为现有班线运营车辆的,应提供车辆在原班线退出运营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复印件;

  十一.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十三.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新增、更新车辆已取得《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且《机动车行驶证》已办理完毕

  二.新增、更新、调整车辆经现场勘验合格

  三.客运企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车辆符合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许可有关车辆要求

  五.车辆调整运营班线(或车辆由备班调整至班线运营)的,须在原班线办理完毕车辆退出手续,并符合经营相应类别客运班线的车辆要求

  六.属于卧铺车调整运营班线的,须经双方省、市省级运管部门商定

  七.车辆调整运营班线的,座位车不予调整为卧铺车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3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管理科或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道路客运管理科或道路客运管理部门

  (二)道路客运管理科或道路客运管理部门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勘查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勘验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2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制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新增车辆的,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制作《班车客运标志牌》

  子事项十一:郊区道路客运经营开业许可——区县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郊区道路客运线路的工作计划

  三.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文本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八.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或意向协议)及复印件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十一.郊区客运经营者拟增加区县内班车客运经营范围的,需提交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车辆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郊区客运经营许可条件

  (一)明确经营范围: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班车客运的线路划分为四种类型,郊区客运企业(区县内)适用四类客运线路: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4)车辆需符合北京市《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的要求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经营本区县内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4.线路牌(含路牌、腰牌、尾牌)、票价表(梯形票价表,含: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5.客车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二)有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一)客流状况调查:拟运营的线路调研充分,可行性分析全面,包括:线路沿线居民分布情况,预测总客流量和各站流量、客流走向、周转量、高低峰时段

  (二)运营方案:线路营运方案项目齐全,包括:

  1.基本情况:拟运营的线路名称、停车场、首末站、各站点站位、线路长度,拟配车数量、车型及类型

  2.运营组织:发车时刻表(日发班次、行车时间、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调度方式(人工调度、按行车时刻表运行、大轮班等)、调度设置和人数,票制票价,服务方式(人工售票、IC卡、无人售票)

  3.应急方案: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存以及处置措施内容

  六.郊区客运经营者拟增加区县内班车客运经营范围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开业的,制发4年有效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增加范围的,制发原有效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同时收回原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子事项十二:郊区道路客运经营开业许可——区县间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郊区道路客运线路的工作计划

  三.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文本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九.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 郊区客运经营者拟增加县际、市际班车客运经营范围的,需提交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车辆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二.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郊区客运经营许可条件

  (一)明确经营范围: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班车客运的线路划分为四种类型,郊区客运企业(区县间)适用二、三类客运线路: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 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4)车辆需符合北京市《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的要求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线路牌(含路牌、腰牌、尾牌)、票价表(梯形票价表,含: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5.客车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二)有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一)客流状况调查:拟运营的线路调研充分,可行性分析全面,包括:线路沿线居民分布情况,预测总客流量和各站流量、客流走向、周转量、高低峰时段

  (二)运营方案:线路营运方案项目齐全,包括:

  1.基本情况:拟运营的线路名称、停车场、首末站、各站点站位、线路长度,拟配车数量、车型及类型

  2.运营组织:发车时刻表(日发班次、行车时间、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调度方式(人工调度、按行车时刻表运行、大轮班等)、调度设置和人数,票制票价,服务方式(人工售票、IC卡、无人售票)

  3.应急方案: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存以及处置措施内容

  六.郊区客运经营者拟增加县际、市际班车客运经营范围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材料为即时,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纸本材料由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流转至市局2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公交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开业的,制发4年有效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增加范围的,制发原有效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同时收回原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子事项十三:郊区道路客运行业新增、更新车辆办理牌照证明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新增车辆的,需提供《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四.新购车辆的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五.更新车辆的,需提供原有《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应提供车辆类型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888-2014)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4.车辆需符合北京市《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的要求

  (二)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道路运输车辆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四)客车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五)线路牌(含路牌、腰牌、尾牌)、票价表(梯形票价表,含: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二.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三.新增车辆拟运营的主营班线不能超过该班线批准的配车数

  四.被更新车辆的卖出、报废等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五.被更新车辆的行业违法信息已处理完毕

  六.新增、更新车辆拟投入运营的主营班线应在许可有效期内

  七.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 新增车辆应于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后180天以内投入运营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一式四份)、《公交、公路客运车辆使用性质证明》(一式三份)、《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一式三份)

  子事项十四:郊区道路客运行业新增、更新车辆建档发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申办车辆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申办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五.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七、车辆外观、内饰六寸彩色照片各一张(粘贴或打印于A4纸)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申办车辆已取得车辆牌照

  二.按规定的时间落实办理牌照证明车辆条件相关内容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材料为即时,录入信息为3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验)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部门现场勘验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管理科或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公共交通管理科或道路客运管理部门

  (二)公共交通管理科或道路客运管理部门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查勘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勘验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2个工作日,现场查勘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子事项十五:郊区道路客运车辆变更班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车辆变更班线的申请

  .车辆拟变更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变更班线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车辆拟变更的班线已取得合法、有效的班线经营权,且不能超过该班线批准的配车数

  .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材料为即时,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