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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事项编码】01003570020017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对象】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自然人

  【实施机关】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

  【办理处室】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考试中心窗口),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

  【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办公时间】

  单位名称

  办 公 地 址

  联系电话

  服务监督

  办理时间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

  丰台区莲花西里10

  资格申请:57070469

  服务监督卡制发:

  57070468

   

  57070408

  9: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东城管理处

  东城区潘家坡胡同2

  65535711

  65525159

  900-113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西城管理处

  运政一科:西城区东廊下胡同玉廊东园5

  59701055

  59701067

  900-1200

  1400-1800

  运政二科:西城区广外马连道中里一区甲6

  63271525

  59701067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朝阳管理处

  朝阳区下甸厂坡村16

  67767559

  87716450

  900-120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朝阳管理处朝阳处开发区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8号宏达工业园1号楼413

  67885010

  67885011

  900-1200

  1400-173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海淀管理处

  海淀西四环北路10

  88430135

  88434623

  900-120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

  丰台区丰管路28号市交通委运输局丰台处

  63830143

  63867708

  900-1200

  1400-1800

  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石景山管理处

  石景山区古城南街东17

  68830510

  68881642

  68861366

  900-1200

  1330-1730

  昌平交通局

  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

  80115076

  80105371

  830-1130

  1330-1700

  顺义交通局

  顺义区府前西街7

  69422478

  69423757

  800-1130

  1300-1700

  怀柔交通局

  怀柔区开放路33

  69687541

  69644496

  830-1200

  1300-1700

  通州交通局

  通州区通朝大街310

  81568150

  81568843

  900-1130

  1330-1730

  平谷交通局

  平谷区林荫北街13

  69966989

  69961559

  830-1130

  1330-1730

  房山交通局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

  81312905

  60342075

  900-1130

  1330-1700

  门头沟交通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60

  69827241

  69844589

  900-1200

  1400-1800

  密云交通局

  密云新东路285

  69041571

  69042597

  830-1130

  1300-1700

  延庆交通局

  延庆县新城街2

  81196342

  81196930

  81196273

  830-1200

  1400-1800

  大兴交通局

  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9

  69252137

  69299493

  900-1800

  燕山交通管理处

  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市场

  69348771

  69341068

  800-1130

  1330-1700

  子事项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须提供的申办材料:

  (一)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书面申请书,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有关证明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可行性报告;

  (四)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各投资方明细、投资额和持股比例;

  (六)企业章程;

  (七)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劳动保障、财务、统计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八)合法有效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申请之日起算,剩余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从业人员名册,聘用专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拟聘用驾驶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的从业资质证明(《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明》,一年以上未上岗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拟聘用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开业申请表》;

  (十四)《北京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申请表》;

  (十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及拟投入车辆情况表;

  (十六)新增运力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十七)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须提供的申办材料:

  (一)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失业证明,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书面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停车泊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为租赁的,申请之日起算,剩余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六)拟聘用驾驶员(帮手)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的资质证明;

  (七)《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开业申请表》;

  (八)《北京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申请表》;

  (九)《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及拟投入车辆情况表;

  (十)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三、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符合本市城市客运总体规划、出租汽车发展计划和市级运输管理部门公示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服务质量招投标相关条件;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投资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五)承诺购买的车辆型号、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及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培训教育和停车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培训教育或停车场所的,签订的租用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之日起算,剩余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七)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资信证明真实有效;

  (八)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九)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劳动保障、财务、统计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

  (十)拟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取得本市出租汽车从业资质,安全驾驶3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被列入出租汽车行业严重违法违章信息库的驾驶员,须期满5年以上,驾驶员数量须满足所属车辆同时上路运营的需求

  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符合本市城市客运总体规划、出租汽车发展计划和市级运输管理部门公示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服务质量招投标相关条件;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承诺购买的车辆型号、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及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申请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失业证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本人名下无本市出租汽车及运力指标;

  (七)有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停车场地;

  (八)申请人年龄,男60岁、女5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九)申请人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与本市出租汽车车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3年以上,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十)申请人最多只能取得一辆出租汽车车辆指标,本人必须驾驶所属出租汽车运营,因特殊原因不能自驾运营须向运管部门提前申请并注明时间期限,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申请者本人不驾车运营的即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资质;

  (十一)申请者须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安全驾驶3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被列入出租汽车行业严重违法违章信息库的驾驶员,须期满5年以上;

  (十二)遵纪守法,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以上;

  (十三)申请者在本人从事运营的同时,可聘请1名驾驶员(帮手)辅助运营。所请驾驶员应具有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且处于有效期内,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被列入出租汽车行业严重违法违章信息库的驾驶员,须期满5年以上。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初审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租处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初审人员接到受理人员转至的申办材料,报主管局(处)长同意后,指派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核实。现场勘验人员提交现场勘验笔录材料并签署勘验意见后转初审人员,初审人员在审批网上签署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及现场勘查报告转主管处(局)长。

  (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局(处)长对纸本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批网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办材料及现场勘查报告转复审人员。

  (三)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将申办材料及现场勘查报告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初审:4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接到复审人员转至的材料后,组织召开局专题会进行研究,根据会议研究结果签署审定意见,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发放《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子事项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者复业)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复业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办理完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事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

  四、资信证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最新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经营可行性报告;

  七、企业章程(应体现股东构成情况);

  八、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劳动保障、财务、统计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九、合法有效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租赁协议自申请日起算剩余有效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十、拟聘用驾驶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的从业资质证明(《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明》,一年以上未上岗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拟聘用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十二、从业人员名册,聘用专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及拟投入车辆情况表。

  十四、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已办理停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二、停业时间未超过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具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及车辆指标;

  四、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出租汽车车辆指标所有权明确,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工商户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符合本市城市客运总体规划和出租汽车发展计划;

  六、有符合规定数量、质量要求的出租汽车和配套设施设备;

  七、车辆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和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质监、公安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八、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培训教育和停车场所,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起算剩余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停车泊位证明,企业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培训教育或停车场所的,签订的租用合同合法有效,剩余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九、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资信证明真实有效;

  十、拟聘用的驾驶员须持有与本市出租汽车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安全行驶3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被列入出租汽车行业严重违法违章信息库的驾驶员,须期满5年以上,驾驶员数量须满足所属车辆同时上路运营的需求;

  十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数满足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

  十二、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劳动保障、财务、统计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

  十三、国家、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初审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复审

  详细流程:

  (一)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初审,指派两名或以上现场勘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核实。提交现场勘验笔录材料,签署现场勘验意见后转初审人员。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及入户勘查表单转复审人员。

  (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对初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将申办材料及入户勘查表单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初审:5个工作日,复审: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及入户勘查表单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及入户勘查表单转告知人员,并制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发放《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子事项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者新增运力指标)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书面申请(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四、资信证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最新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六、企业经营可行性报告;

  七、企业章程(应体现股东构成情况);

  八、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劳动保障、财务、统计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九、合法有效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租赁协议自申请日起算剩余有效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十、拟聘用驾驶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的资质证明(《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明》,一年以上未上岗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拟聘用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十二、从业人员名册,聘用专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及拟投入车辆情况表;

  十四、新增运力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或服务质量优异运力指标奖励证明材料。

  十五、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新增运力指标;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具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符合本市城市客运总体规划、出租汽车发展计划和市级运输管理部门公示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服务质量招投标相关条件;

  四、有符合规定的可容纳新增人员的培训教育场所,可停放新增车辆的停车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培训教育或停车场所的,签订的租用合同合法有效,申请日起算剩余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资信证明真实有效;

  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数满足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

  七、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劳动保障、财务、统计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

  八、拟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取得本市出租汽车从业资质,安全驾驶3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被列入出租汽车行业严重违法违章信息库的驾驶员,须期满5年以上,驾驶员数量须满足所属车辆同时上路运营的需求

  九、个体经营者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通过本事项办理同时取得的一个车辆指标的车辆运营手续。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初审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复审

  详细流程:

  (一)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对初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3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告知人员,并制发新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注明新增运力后对应的许可指标车数(因新开业办理增车手续车辆指标数未发生变化的,不予制发新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由局出租处制作《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因新开业办理增车手续车辆指标数未发生变化的,不予制发新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子事项四: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者减少运力指标)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减少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书面申请(企业申请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四、拟减少运力指标对应的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运营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六、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减少运力指标;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相应的运力指标;

  三、拟减少的运力指标对应的车辆须已在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运营手续;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剩余运力指标为零,须强制办理业户注销。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初审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复审

  详细流程:

  (一)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对初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3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告知人员,并制发新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注明减少运力后对应的许可指标车数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发放《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子事项五: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新增车辆办理牌照证明)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新增出租汽车办理牌照证明书面申请;

  二、取得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证明材料(其上标注时间与申请办理新增车辆牌证证明时间差不得大于6个月,否则收回相应车辆指标,取消办理资格);

  三、《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四、拟增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最近1个月企业给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岗位补贴和燃油补贴凭证(燃油补贴凭证可使用审核拨付政府油补的《进帐单(收账通知)》、企业委托银行给驾驶员代发油补的《进帐单(回单)》、企业支付石油公司油补款的银行电子回单或有驾驶员签字的发放油补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新开业企业需提供);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新开业企业需提供);

  八、合同样本(《劳动合同书》、《营运承包合同书》)。

  九、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本市出租汽车新增车辆指标;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经营者和车辆未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被停办手续;

  三、取得新增车辆指标后,应在6个月内购置车辆,办理车辆牌照证明;

  四、首次开业新增车的,应完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五、新增车辆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和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质监、公安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六、车身颜色、顶灯、座套、门饰、标贴必须符合《更新出租小轿车技术要求》和本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七、车辆型号必须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初审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复审

  详细流程:

  (一)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对初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初审:2个工作日,复审: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发放《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一式四份)。

  子事项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更新车辆办理牌照证明)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更新出租小轿车申请表》;

  二、《客运车辆更新(退出)备案表》(退出转本单位非营运车辆除外);

  三、《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牌证证明审查表》

  四、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可的汽车解体厂出具的被更新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适用于办理了报废手续的被更新车辆,已办理完毕退出运营手续的被更新车辆,仅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五、被更新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复印件(适用于办理了转出手续的被更新车辆,已办理完毕退出运营手续的被更新车辆不需提供);

  六、拟更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加盖企业公章的,最近1个月企业给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岗位补贴和燃油补贴凭证(燃油补贴凭证可使用审核拨付政府油补的《进帐单(收账通知)》、企业委托银行给驾驶员代发油补的《进帐单(回单)》、企业支付石油公司油补款的银行电子回单或有驾驶员签字的发放油补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八、合同样本(《劳动合同书》、《营运承包合同书》);

  九、退出运营车辆的《营运证》、《包车证》或《免喷证》原件(已办理完毕退出运营手续的车辆不需提供);

  十、被更新车辆退出转本单位非营运车辆的,需提供变更牌照后的车辆登记证书和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运营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现场勘验合格的证明材料(《入户调查登记表》、《退出运营出租汽车验车申请表》);

  十二、申办人属地区县运管部门客管科(所)出具的被更新车辆及该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完毕证明(证明出具日期与拟办理事项申请日期间隔应在10日内,待审批系统开发完成后,违法、违章处理情况由系统进行校验)。

  十三、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经营者和车辆未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被停办手续;

  二、被更新车辆应按照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报废、转出手续;

  三、申请更新时被更新车辆已注销或转出、达到报废期或强制转出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更新车辆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和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质监、公安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五、更新车辆车型必须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六、更新车辆车身颜色、顶灯、座套、门饰、标贴必须符合《更新出租小轿车技术要求》和本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七、被更新车辆应拆除配套的营运设施和标志标识,并改喷车身颜色(被更新车辆未喷涂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的以及直接送解体厂报废的,可不改喷车身颜色);

  八、被更新车辆营运证件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九、被更新车辆不得有未处理违章;

  十、拟将被更新车辆转非营运的,应在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运营手续;

  十一、办理更新手续前,被更新车辆及该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完毕。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初审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复审

  详细流程:

  (一)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对初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复审: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告知人员。

  对于拟更新车辆不符合要求,但被更新车辆确已退出运营并按要求办理了报废、转出手续的,在申办材料上明示不予办理车辆更新、同意旧车退出,同时在审批系统中将相应旧车状态标记为报废或卖出。此部分车辆再次申请更新时,需提交的申办材料按已办理旧车退出运营执行,不再提交旧车退出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发放《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一式四份)。

  子事项七: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变更——普通变包免)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证件变更(普通变包免)的书面申请和《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变更(普通变包免)审核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含副证)及复印件(免喷车的车身颜色应为黑色,包车应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合法有效的包车合同(自申请之日起算合同期不短于3个月,合同起止日期不超过1年);

  五、现场勘验人员出具的现场勘验合格的证明材料(《交通行政许可车辆现场勘验表》);

  六、车辆营运证原件;

  七、申办人属地区县运管部门客管科(所)出具的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或人员无超过27日未处理违章的证明(从证明开具之日倒算),(证明出具日期与拟办理事项申请之日间隔期不得大于10日,待审批系统开发完成后,违法、违章处理情况由系统进行校验)。

  八、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出租汽车包车和免喷车的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有长期包车业务来源,从申请日起算合同期不短于3个月,但合同起止日期不得超过12个月,包车期限超过1年需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三、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或人员不得有超过27日未处理违章(从证明开具之日倒算),经营者和车辆未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被停办手续;

  四、普通变包免的车辆,外观、车身颜色、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出租汽车行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免喷车辆,车身颜色应为黑色;申请包车的,车辆仍应使用本市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

  五、车辆营运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

  详细流程:

  (一)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对初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复审: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租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同意办理的,收回《营运证》,由区县运管部门制发《包车证》或《免喷证》。

  子事项八: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变更——包免变普通)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证件变更(包免变普通)的书面申请和《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变更(包免变普通)审核表》;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车辆的《包车证》或《免喷证》;

  四、机动车行驶证(含副证)原件及复印件(包免变普通,车身颜色应改为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

  五、现场勘验人员出具的现场勘验合格的证明材料(《交通行政许可车辆现场勘验表》);

  六、申办人属地区县运管部门客管科(所)出具的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或人员无超过27日未处理违章的证明(从证明开具之日倒算),(证明出具日期与拟办理事项申请之日间隔期不得大于10日,待审批系统开发完成后,违法、违章处理情况由系统进行校验)。

  七、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原为包车的车辆配套营运设施设备安全有效,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车辆营运证件合法有效;

  三、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或人员不得有超过27日未处理违章(从证明开具之日倒算),经营者和车辆未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被停办手续;

  四、车辆外观、车身颜色、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出租汽车行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免喷车变普通车辆须改喷普通营运车辆车身颜色,规范安装符合要求的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正确张贴门饰和营运标志、标识。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即时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同意办理的,收回《包车证》或《免喷证》,同时制发新的《营运证》。

  子事项九: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运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车辆退出转本单位非营运需填写);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客运车辆更新(退出)备案表》;

  四、《退出运营出租汽车验车申请表》;

  五、退出运营车辆的《营运证》、《包车证》或《免喷证》原件;

  六、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可的汽车解体厂出具的申请退出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报废车辆需提供);

  七、车辆登记证书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转出车辆需提供);

  八、申办人所属区县运管部门客管科(所)出具的拟退出车辆违章处理完毕证明(证明出具日期与拟办理事项申请日期间隔应在10日内,待审批系统开发完成后,由系统对违法、违章处理情况进行校验)。

  九、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申请退出车辆应按照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报废、转出手续;

  二、申请退出车辆应拆除营运设施和标志标识,并改喷车身颜色(拟退出车辆未喷涂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的以及直接送解体厂报废的,可不改喷车身颜色);

  三、申请退出车辆应具有营运资格证件;

  四、申请退出车辆不得有未处理违章。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即时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对车辆退出转本单位非营运的企业自用车辆,发放《退出营运证明》(一式四份)。

  子事项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车辆建档发证)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更新(新增)出租汽车核发营运证审查表》;

  二、《出租汽车车辆新增(更新)建档登记表》;

  三、新增、更新机动车行驶证(含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装经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质监和公安部门认可的配套车载营运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日起算合同期限不短于3个月的包车合同(申请包车证、免喷证提供);

  六、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营运承包合同书》原件,复核后退还业户;

  七、现场勘验合格的证明材料(《入户调查登记表》、《交通行政许可车辆现场勘验表》)。

  八、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新增、更新车辆符合本市出租汽车技术要求;

  二、新增、更新车辆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和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质监、公安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三、新增、更新车辆已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并由本市交管部门车辆安全检测合格,发放出租车专用号牌;

  四、按规定在车窗指定位置张贴价标等配套营运标志标识(免喷车可不张贴);

  五、申请包车证或免喷证的,提交从申请日起算不短于3个月的包车合同等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主管处(局)长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车辆年度《营运证》、《包车证》或《免喷证》

  子事项十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核发)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企业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盖聘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二)《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在岗驾驶员信息明细表(企业)。

  (三)企业聘用驾驶员的《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

  (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明》,一年以上未上岗的驾驶员还需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五)驾驶员的本市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交验原件,存留复印件);

  (六)一寸白底彩色近期照片一张。

  二、个体经营者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需提供以下材料:(新申请个体的经营者也须按此要求办理)

  (一)《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个体管理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在岗驾驶员信息明细表(个体)。

  (二)《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

  (三)《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明》,一年以上未上岗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四)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的本市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交验原件,存留复印件);

  (五)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一寸白底彩色近期照片一张。

  三、个体帮手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制发的《办理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帮手证件通知书》;

  (二)《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个体管理部门盖章);

  (三)《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

  (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明》,一年以上未上岗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五)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和帮手的本市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交验原件,存留复印件);

  (六)帮手拟驾驶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交验原件,存留复印件);

  (七)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一寸白底彩色近期照片一张。

  四、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企业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属驾驶员参加出租车准驾资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质(《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明》);

  (二)所属驾驶员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后未上岗时间在一年以内,超过一年的需经岗前培训合格,取得《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已录用拟安排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五)企业在岗驾驶员总数未达到指标人数,企业人车对应情况、企务公开情况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六)在岗待上车驾驶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在办理更新车辆核发牌照证明、车辆退出运营和建档发证这3个事项车辆数的两倍;

  (七)驾驶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

  (八)安全行车,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被列入严重违法违章信息库的驾驶员,需满5年以上;

  (九)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经营者和车辆未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被停办手续;

  (十)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人员不得有27日以上未处理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自申请办理业务之日起倒算)。

  二、个体经营者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须符合下列条件(新申请个体的经营者也须按此要求办理):

  (一)参加出租车准驾资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质(《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明》);

  (二)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后未上岗时间在一年以内,超过一年的需经岗前培训合格,取得《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未被列入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严重违法违规信息库或列入时间已满5年以上

  (五)安全行车,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六)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人员不得有27日以上未处理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自申请办理业务之日起倒算)。

  三、个体帮手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出租车准驾资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质(《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

  (二)取得《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明》一年以内,超过一年的需经岗前培训合格,取得《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处于无业状态;

  (四)未被列入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严重违法违规信息库或列入时间已满5年以上;

  (五)安全行车,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六)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人员不得有27日以上未处理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自申请办理业务之日起倒算);

  (七)经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办理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帮手证件的批复;

  (八)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本人必须驾车营运,可请1名帮手。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考试中心窗口)

  详细流程:

  (一)受理人员审核相应信息库,确认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人员27日以上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是否已处理(自申请办理业务之日起倒算,待审批系统开发完成后,由系统对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全部处理完毕的,按照审查内容,核实其他相关信息(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待审批系统开发完成后,由系统进行校验。)。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为即时,录入详细材料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考试中心窗口)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负责人(考试中心窗口负责人)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考试中心窗口)

  告知时限:即时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子事项十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核发)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申办人本市居民身份证(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办人本市机动车驾驶证(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办人本市居民户口薄(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以上证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四、一寸白底彩色近期照片一张;

  五、《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申请表》;

  六、上述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所需提交的制式表格,应按样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应表格及份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取得与本市出租汽车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满3年以上

  三、安全行车,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被列入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严重违法违规信息库或被吊销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满5年以上;

  五、经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委托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考试)——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考试合格除外),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考试中心窗口)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考试合格除外),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考试合格除外)、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考试机构。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为即时,录入详细材料为1个工作日)

  二、考试

  考试机构组织考试,具体考试流程由考试机构进行公布、实施。

  【办理时限】此步骤时限不计入整体办理时限

  三、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考试中心窗口)

  详细流程:对申办人员考试成绩和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负责人(考试中心窗口负责人)

  详细流程:对申办人员考试成绩和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考试中心窗口)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并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证件专用章。